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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系(部) 二级单位管理制度
2016年10月03日 学校办公室  审核人:   (浏览次数:)

(2006 年1 月1 日实施生效。2009 年9 月1 日第一次修订案实施生效。2014 年12 月15 日第二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2016 年9 月20 日第三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理顺学校与系(部)的责权利关系,提高管理效能,构建精简高效的管理体制,促进学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实行校系(部)二级管理体制,学校党委、行政职能部门为一级管理实体,系(部)是学校党政领导下的二级管理实体。学校依法享有自主设置和调整内设机构的权力。学校可以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系(部)的责权利关系。
第三条 实行校系(部)二级管理的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系(部)为主、行政处室协调服务。
第四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要转变观念,强化宏观管理,淡化微观管理,增强服务意识,简政放权,除行使必要的组织和审批权限外,主要行使宏观规划、政策制定、配置资源、信息服务、考核评估、督促检查、对外联络等职能。
第五条 系(部)是学校下属的相对独立的非法人办学实体,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专业建设、队伍建设、社会服务等职能。系(部)实行主任负责制,涉及系(部)的发展、改革、人事及分配等重大事情,由系(部)党政班子集体研究审议,报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集体决定,必要时提交职代会讨论表决。
第二章 教学管理
第六条 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实行学校统一规划和宏观管理,系(部)组织实施和具体负责。
第七条 学校责权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决定和指示,为开展教学工作、培养人才提供优质服务。
(二)制定学校专业建设长远规划,负责教学建设的统筹及教学运行的宏观管理与调控。
(三)制定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维护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教育教学质量。
(四)规划指导教育教学改革和研究,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
(五)建立健全教学事故申诉复议制度,复核审定教学事故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六)负责学生的成绩和学籍管理,审定学生毕业资格,颁发毕业证书。
(七)负责制定学期学年教学工作计划,编制教学进程,落实教学任务,根据教学需要分配教学场所和教学资源,核算教学工作量,统筹考试按排。
(八)负责教材和其他教学用书的选用、征订、补订和发放工作。
(九)统筹规划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负责学校教育技术的管理工作。
(十)指导各系(部)制定和修订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并组织审核。
第八条 系(部)责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提出专业增设、专业调整和教学基本建设的建议,组织社会调查和专业调研,组织制定或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二)根据人才培养要求确定人才培养模式,组织编写专业课程标准。
(三)维护日常教学纪律,负责教学事故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上报教务处审定。
(四)负责本系学生的报到、注册,对学生的转学、转系、转专业、休学、退学、复学等学籍变动提出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五)根据本系(部)实际情况,提出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建议。对学生进行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
(六)积极开展教学改革、教学研究和产学研合作,进行专业建设和学科建设。
(七)分配本系(部)所开课程的教学任务和教学资源,提出教学用书的选用意见。
(八)建立健全本系(部)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专业指导委员会。
第三章 科研管理
第九条 学校对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项目实行校、系(部)、项目组三级管理。科研经费按项目管理核算,项目主持人按规定有计划地进行调配使用。
第十条 学校责权
(一)制定学校科研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学校科研建设。
(二)负责落实科研计划,审查科研立项,检查项目进展,鉴定科研成果。
(三)负责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组织科研项目、成果、奖励和专利申报及重大科研项目攻关。
(五)负责科研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工作,定期公布学校科研情况。
(六)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和对外科技交流合作。
(七)负责校内科研实验中心、研究机构的管理。
(八)负责学校校刊的编辑和发行工作。
第十一条 系(部)责权
(一)制定系(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近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组织教职工申报各类各级科研课题,鼓励教师参与各类学术活动,撰写学术论文。
(三)密切与行业的联系,积极开展技术咨询、培训,提供技术服务。
(四)负责本系(部)教师科研业绩的初审,整理、提交学校需要归档的科研档案。
(五)制定学科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青年教师的培养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评议拟上报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和科研奖励等。
第四章教学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责权
(一)建立健全全校的教学质量监控和保障体系和评教评学机制。
(二)负责指导、检查、考核系(部)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价工作,不断完善教学评价的方式方法,确保教学质量评价的客观公正,实行合理的奖惩。
(三)掌握全校教学运行和教学质量状态,制定教学运行各环节的质量要求和规范,并进行监督检查。
(四)采取有效措施监督全校的课堂纪律、教学纪律,确保正常教学秩序。
(五)对系(部)的教学进程和调度实行检查、监督和控制。
(六)根据有关规定查处教学事故。
第十三条 系(部)责权
(一)成立系(部)教学督导小组,开展教学质量监控和评教评学活动。
(二)以保证教学质量为前提,合理分配教学任务给本系(部)教师。
(三)对所开课程进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承担教学质量责任,接受学校的检查。
(四)负责检查本系(部)任课教师的备课、教学纪律、授课、实践教学、作业、辅导答疑等教学环节,及时纠正各种违反教学规范和质量要求的行为,查处本系(部)发生的教学事故,如实披露并上报教务处。
(五)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核考试命题,承担试题保密责任;严格检查和监督本系(部)课程考查、考试及技能考核过程,严肃考风考纪,严控阅卷环节。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管理工作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党政共管,校系二级管理,学生工作处和学校团委共同负责指导和协调全校学生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责权
(一)负责学生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监督、协调;建立健全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贯彻落实上级对学生工作的安排部署和各项决定,根据实际制定学生工作计划。
(三)建立健全学生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处置、协调学生突发事件和重大事项。
(四)建立学生违纪处分及学生申诉制度和工作流程,负责学生申诉管理工作。
(五)按规定程序给予严重违纪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并发布处分决定。开除学籍处分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学校备案。
(六)负责统筹、组织学校招生工作。
(七)负责学生档案管理,建立全校学生日常管理综合信息库。
(八)组织开展学生助困工作,负责组织奖、贷、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完善助学体系。
(九)计划、组织、实施、协调新生入学的接待、入学教育及学生军训等工作。
(十)组织学生工作总结、交流、考评,负责学生评先评优工作。
(十一)负责建立全校学生的心理档案,组织开展学生心理健康咨询活动。
(十二)制定并实施学生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计划,营造良好的校风、班风和学风;负责学校团组织、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的建设、管理和指导工作,加强校园文化建设。
(十三)负责辅导员的配备、培训、考管理和核工作。                                                                       第十六条 系责权
(一)系党支部书记和系主任共同为第一责任人,以辅导员或班主任为基础,根据学校学生工作计划和要求,协调和落实本系的学生管理工作。
(二)制定学生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计划,组织学生参加政治学习,开展安全教育、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思想教育、诚信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法制教育,培育优良学风。
(三)做好学生管理各类档案的归档立卷工作和学生信息数据库的更新。
(四)负责本系团组织、学生会、学生社团的建设、管理和指导工作。
(五)负责学生纪律检查工作;开展考风考纪教育;引导学生积极参与校园文化建设,开展文明班级、文明寝室创建活动。
(六)负责本系新生入学的接待、入学教育、军训等工作。
(七)建立贫困学生信息库,负责学生困难补助等申请资料的收集工作,配合学校做好贫困学生奖、助、贷、减、免、补等助困工作,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八)负责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对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学生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定。依据学校授权,按程

序对违纪学生视违纪情节可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做好本系违纪学生的教育转化工作。
(九)切实履行学生安全管理职责,具体负责学生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积极参加学校的招生宣传工作,协助招生录取等工作。
(十一)负责本系学生各类评先评优的推荐及表彰工作。
第六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责权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制定的有关毕业生就业方针政策、制度和规定。
(二)制订和完善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制度,统筹、协调和指导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三)汇总上报毕业生信息,编制派遣计划。
(四)负责学生就业和创业指导,组织毕业生供需见面会,开拓就业岗位,管理就业网站,发布毕业生信息,构建毕业生供需信息网络平台。
(五)落实学校就业工作目标,指导、检查和考核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
(六)汇总各系毕业生跟踪调查情况,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研究。
(七)编制实习计划,落实实习单位,对各实习学生的管理进行指导和督查。
第十八条 系责权
(一)负责本系学生就业、创业指导和毕业教育,努力提高毕业生的职业素质。
(二)按时上报毕业生信息及有关统计资料。
(三)组织毕业生参加各类招聘会,积极引导毕业生签约,提高初次就业率。
(四)负责实习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意向调查和跟踪调查,建立毕业生信息库。
第七章 继续教育及培训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责权
(一)负责制定学校继续教育与培训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学校继续教育与培训规章制度并督促执行。
(三)组织申报政府培训项目。
(四)负责组织全校学生及社会人员参加各类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考试。
(五)负责组织和管理成人学历教育的招生、学籍管理、教学管理、毕业实习等工作。
(六)负责辅修课程班和专业方向班的管理工作。第二十条 系(部)责权
(一)根据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做好本系学生报名工作,指导学生填写相关资料,上报继续教育部。
(二)根据学生专业特点和社会需求开发新的培训项目,并填报培训申报表;制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计划(含项目、人数、时间等),上报继续教育部。
(三)负责培训项目的教学内容安排和配备场所、设备、师资等,组织实施培训教学和学生管理,组织本系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试。
(四)配合学校做好成人学历教育、辅修课程班和专业方向班的教师配备、教学、考前辅导及考务等工作。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责权
(一)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学校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二)根据国家规定及时进行房地产产权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取得法律保护。
(三)定期开展学校资产清查,建立资产信息库,统筹学校资产的调配与处置;对各部门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估。
(四)负责物资的招标采购、管理和发放。
(五)负责公物损坏的认定和赔偿。
(六)负责对全校网络、监控、一卡通、电话等系统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二条 系(部)责权
(一)制定系(部)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落实管理,责任到人。
(二)管理本系(部)占有、使用的学校资产,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使用效益。
(三)负责本系(部)教学科研设施设备、办公设备和耗材的登记、使用、保管和维护。
(四)按照公物损坏赔偿制度,负责落实本系(部)学生损坏公物的赔偿。
(五)负责本系(部)物资采购的申报和常用物资的申领工作。
(六)配合学校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第九章 人事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责权
(一)负责制定学校人才队伍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校人员编制、机构设置和各级负责人职数的规划制定、选聘、管理与考核。
(三)制定并落实用人计划,负责公开招考、选聘及引进人才。
(四)负责组织全校教职工的履职考核和奖惩工作。
(五)负责全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和聘任管理工作。
(六)审定和办理学校人事调配。
(七)负责全校教职工的工资管理、福利奖金核发和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的办理工作。
(八)负责教职工离退手续的办理及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教职工各种违纪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二十四条 系(部)责权
(一)根据学校核定的编制数,负责本系(部)人员的统筹管理和工作安排,制定本系(部)的人员岗位责任。
(二)根据学校发展和实际工作情况,逐步设置、调整系(部)内教研室、教学、行政、科研、学工等人员岗位,报学校审批。
(三)对违纪教职工,系(部)可决定并进行警告处分,并报人事处备案。其它处分由系(部)提出意见,通过人事处报学校审批。
(四)向学校提出新进教师计划;根据人事处安排,组织考察新进(调)入人员品德、学术、能力等情况,并上报学校。
(五)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制定本系(部)的实施方案,并具体实施。
(六)负责本系(部)教师培养工作,选拔推荐教师进修学习,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七)组织实施教职工年度考核及评先评优工作。对聘用的人员经考核后,若认定工作不胜任的,系(部)可做出限制工作量、系(部)内调离岗位、退学校人事处待聘等处理。如作待聘处理的,必须以书面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执行。
(八)负责组织职称评议组对本系(部)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进行评议推荐,负责新进人员试用期满的考核、转正、定级,并报学校审批。
第十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项目列支、包干使用”的财务管理体制,对校内各部门实行“经费包干、支前申报、超支不补、专款专用”的管理办法,采取“单一账户、统一收付、集中核算”的运行方式。学校财务收支核算集中在财务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责权
(一)根据国家的政策法规及高等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制定学校内部财务规章制度、开支标准及预算定额。
(二)负责编制学校财务预决算,分配各类办学经费。
(三)负责学校各种收费标准的报批与管理。
(四)负责学校各项经费的筹措、发放、核算、管理与上报等工作。
(五)按会计制度和相关规定,做好学校经费的收支管理,监督学校各项经费的使用和各项财经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对教学业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科学研究、师资培养、技能竞赛、学生活动等经费分系(部)按项目实施管理。
(七)管理经批准的学校银行账户。
(八)负责全校会计档案,对外出具财务证明。
(九)组织对系(部)年度财务预算和经费报销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审计。
第二十七条 系(部)责权
(一)编制系(部)年度财务预算及用款计划报学校审核,严格按学校批复的预算及学校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使用经费。
(二)各系(部)经费单独结算、包干使用,系(部)经费的支出由系(部)负责人审核,报学校审批。
(三)负责督促本系学生欠费催缴工作。
(四)督促检查专项经费的专款专用情况。
第十一章 人员编制
第二十八条 根据“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约管理”的原则,逐步把专任教师、机关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人员调整到合理的比例。
第二十九条 以教学、人才培养、科研等工作量为依据,由学校根据上级文件和学校实际情况按不同专业生师比核定教职工总数。
第三十条 人员编制实行动态管理,允许各系(部)教师缺编运行。
第三十一条 系(部)党(总)支部书记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主持本系(部)党组织全面工作,负责党建、干部队伍建设、师生思想政治工作等。
第三十二条 系(部)主任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系(部)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根据学校核定编制,配备专(兼)职辅导员或班主任,负责学生的日常管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其它学生工作。
第十二章 工作目标管理
第三十四条 构建校系(部)二级管理,管理重心下移,学校建立健全评价、监督机制,加强学校的宏观调控职能。
第三十五条 科学合理地制定系(部)年度工作目标和考核内容,系(部)要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确定本系(部)
工作目标,经系(部)研究,系(部)主任签字,由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作为年底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系(部)要把年度工作目标进行任务分解,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加强经常性的检查评议。
第三十七条 学校成立考核小组,根据系(部)工作目标,对系(部)的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并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考核结果作为系(部)和负责人评先评优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各系(部)要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凡重大问题和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决策,必须向全系(部)教职工公开,落实教职工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另行制定相关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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