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作动态  通知公告  办事流程  工作职责  资料下载  学校首页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重要事项报告制度
2016年10月03日   审核人:   (浏览次数:)

 

2006 年1 月1 日实施生效。2009 年9 月1 日第一次修订案实施生效。2014 年12 月15 日第二次修订案实施生效。2016 年9 月20 日第三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一、党委、行政对涉及到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重大决策和有关开创性的改革措施、方案以及学校发生重大的敏感性事件,都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省高校教育工委、教育厅报告。
二、凡属学校的办学方针和指导思想,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学校、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学校招生计划,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及大额度经费的使用,基建项目,国内外重大合作项目,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等,都须及时向分管的校领导报告,然后提交校党委会或校务会讨论审定。
三、凡在各级领导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论常规决策事项或非常规决策事项,原则上由该级领导决策处理。
四、凡超出该级领导职责范围的事项,或虽然是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但属重大事项,均应向上一级领导报告。
五、党委委员、行政领导分管的工作,对工作中遇到不能解决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提请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党委书记或校长应及时通报学校的重要工作。
六、遇到突发事件需要立即处理而又来不及召开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时,由书记或副书记、校长或副校长主持处理解决,事后向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报告。
七、凡以党委、学校名义发出的文件或向上级的请示、报告,必须分别先由两办负责人核稿后再送党委书记或校长审核签发,未经审核签发的一律不得以党委、学校的名义发出。
八、各党支部,各系(部),机关各部门凡需向党委、行政汇报请示的重要问题,应先书面或口头向党办或校办报告,由党办或校办转呈有关校领导审批或安排时间向有关领导汇报、请示。
九、学校领导干部外出(离开肇庆出差、出访、学习等),事先副书记须告知书记,副校长须告知校长,书记、校长外出须互相告
知,并按上级规定报备。党政领导外出均应分别告知学校(党委)办公室。
十、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离开肇庆出差、出访、学习等),须事先告知分管的校领导,回校后也应报告。

关闭窗口

办公地址:广东省肇庆市肇庆新区丰乐路12号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行政楼3楼   电话:0758-2857135
部门邮箱:
xxbgs@zqmc.edu.cn

 

粤公网安备 44120202000073号    粤ICP备05084249号
信息管理:校长办公室       网站技支持:信息中心
Copyright 2016-2020 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