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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新修订《保密法》必须把握的四个“关键词”
2010年10月05日 kobe  审核人:   (浏览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于4月29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新保密法共6章53条,增加了1章18条,较现行保密法作了较大改动。学习和宣传保密法,重点要把握好四个“关键词”:

关键词一:缩小

国家秘密事项范围过宽、定密过多、解密不及时,既影响“保密”,又不利于“公开”,违背了保密工作的方针。因此,“缩小”国家秘密范围成为了新保密法的第一个显著变化。一是缩小国家秘密事项范围。新法第九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才“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新保密法第十一条、十五条、十六条和十九条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会因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情况变化”以及工作需要等因素而调整变化,并完善了自行解密、提前解密和延长保密期限等内容,从源头上解决了国家秘密过多的问题。二是缩小定密主体范围。新保密法第十三条规定:“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第十二条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今后县、乡一级机关、单位没有原始定密权,享有定密权的单位也不是人人都有定密权。通过上收定密权、明确定密责任,较好的限制了定密数量。三是缩小国家秘密知悉范围。《保密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国家秘密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关键词二:增加

增强新形势下的保密防范能力是新保密法的又一重要变化。一是增加了涉密信息系统管理内容。新保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四条则专门对涉密计算机违规外连、外网计算机存储处理涉密信息、移动存储介质交叉使用及信息公开审查不严等违规现象,提出了禁止性法律规定。二是增加了对相关机关、单位管理的内容。新保密法第二十七条至三十四条,对新闻、出版、影视、公共信息网络及传媒等活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的保密工作义务,信息发布及涉密工程、货物、服务采购,对外交往与合作和举办会议或活动,机关单位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和军事禁区等涉密场所、部位保密,涉密企事业单位从业保密审查等进行了统一规定。三是增加了涉密人员管理内容。新保密法第三十五条至三十九条,对涉密人员分类、任用审查、工作能力要求及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涉密人员上岗、出境、离岗离职管理,机关单位对涉密人员管理等作了规定。

关键词三:权利

新保密法增设了“监督管理”一章,其中依法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享有的行政管理职能进行了明确。新保密法第四十一条明确,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保密规章和国家保密标准”的权利;四十二条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有“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的权利;四十三条指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国家秘密确定、变更或者解除不当”有要求有关机关、单位予以纠正的权利;四十四条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督处理措施;四十五条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有依法收缴的权利;四十六条规定,“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权利;四十七条规定,“对机关、单位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提请其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该机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关键词四:责任

新保密法在强化法律责任追究方面也作了较大修改。一是强化了组织和个人的责任。新法第四十八条列举了12个方面的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二是强化了机关、单位的责任。新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或“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三是强化了网络运营、服务商的责任。新法第五十条规定:“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四是强化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责任。第五十一条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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