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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管理办法
2016年10月03日 学校办公室  审核人:   (浏览次数:)

(2006 年1 月1 日实施生效。2009 年9 月1 日第一次修订案实施生效。2014 年12 月15 日第二次修订案实施生效。2016 年9 月20 日第三次修订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印章管理和使用,根据法律法规、上级有关规定及学校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中国共产党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中国共产党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含钢印)、党委书记签名章、校长签名章、“中国共产党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办公室”、“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校长办公室”、二级党组织印章和学校党政管理、群团、教学、科研、教辅、附属机构印章,各种业务印章(证明专用章)、社团(学生会、联合会等)印章等。
第二章 印章的申请、刻制和颁发
第三条 印章的刻制申请
(一)学校二级党组织印章由二级党组织根据学校党委成立(或调整)本组织的公文提出刻制印章的书面申请报党委办公室。
(二)学校各党政管理、群团、教学、科研、教辅、附属机构印章由用印单位根据上级或学校关于机构设置有关文件,提出刻制印章的书面申请报校长办公室。
(三)各种业务印章、社团印章由职能部门按照公安局特种行业管理要求提供相应材料并提出书面申请报校长办公室。
(四)印章印文磨损严重、损毁或遗失需重新刻制印章的,由印章使用单位或二级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注明重新刻制印章的原因,并附上相关材料报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印章遗失重新刻制的须附登报声明(在报纸上刊登印章作废声明)。
第四条 印章刻制和颁发
(一) “中国共产党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中国共产党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
校”,由学校负责刻制和颁发。党委书记签名章由书记本人书写印模,党委办公室负责刻制;校长签名章由校长本人书写印模,校长办公室负责刻制。
(二)学校二级党组织印章由党委办公室到公安部门指定印章刻制单位按规定刻制,该类印章为圆形,中刊党徽。印章颁发时留取印模,并注明领取启用时间。
(三)学校各党政管理、群团、教学、科研、教辅、附属机构印章由校长办公室到公安部门指定印章刻制单位按规定刻制,党管机构印章为圆形,中刊党徽;群团印章按照上级单位要求刻制(工会印章为圆形,外圆双圈,中刊五角星;团委印章为圆形,中刊五角星两边各加一横);行政管理及其他机构印章为圆形,中刊五角星。印章颁发时留取印模,并注明领取启用时间。
(四)学校各种业务印章、社团印章由校长办公室到公安部门指定印章刻制单位按规定刻制,该类印章为圆形,中空,也可根据需要刻制成椭圆形或其他形状。印章颁发时留取印模,并注明领取启用时间。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刻制未经学校批准备案的单位印章。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范围
第六条 学校党政印章是按照规定由肇庆市委、市政府批准刻制颁发给学校使用的,体现学校的权力和职责,对内对外使用。其他印章一律不能代表学校对外使用,不能超范围使用印章。
第七条 印章使用范围
(一)学校钢印:用于学校颁发的各类证件和证书(工作证、学生证、研究生证、退休证、毕业证、学位证、任职资格证等)的照片压印,不能独立使用。
(二) “中国共产党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印章:用于以学校党委名义发(报)的各类公文、各类出国人员政治审查材料和经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党委审批签字的其他材料等。
(三) “中国共产党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用于以学校纪委名义发(报)的各类公文、各类廉政审查材料和学校纪委书记、副书记审批签字的其他材料等。
(四) “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印章:用于以学校行政名义发
(报)的各类公文,以学校名义发放的各类证书、证件、聘书、请柬、奖状,向上级报送的科研材料,各级各类统计报表、职称申报表、出国审批表、基建报表等,海关免税申请,银行兑汇单据,以及经校长、副校长审批签字同意的其他材料等。
(五)党委书记签名章:用于党校结业证、入党志愿书等。
(六)校长签名章: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其签名章代表学校,具有行使校长职权的作用,用于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辅修证书、聘书以及以校长名义签发的各类报表、合同、协议书等。
(七)“中国共产党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办公室”印章:用于以党办名义发(报)的各类公文、经党办主任审批签字的其他材料等。
(八) “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校长办公室”印章:用于以校办名义发(报)的各类公文、经校办主任审批签字的其他材料等。
(九)其他印章:各二级党组织只能以本组织名义在学校党委授权范围内使用。各党政管理、群团、教学、科研、教辅、附属机构只能以本部门或本单位名义在学校授权范围内或学校批准经办业务的权责范围内使用,不得对外使用,更不能未经学校授权对外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及协议;对外使用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具有法律效力;对超出党委和学校授权范围或部门职责擅自使用的,学校将根据情节追究当事者个人及印章使用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程序
第八条 印章报批程序
(一)学校党委印章。以党委名义发(报)出的公文,按公文处理办法报送、审核、签发后使用印章。其他材料需填写用章登记表注明使用原因(内容)、盖章份数、发往单位,由经办单位领导签字后送党委办公室,由党委办公室呈送党委分管领导签批同意后用章。
(二)学校纪委印章。以学校纪委名义发(报)出的公文,按公文处理办法报送、审核、签发后使用印章。其他材料经纪委书记、副书记签批同意后用章。
(三)学校印章。以学校名义发(报)出的公文,按公文处理办法报送、审核、签发后使用印章。其他材料需填写用章登记表注明使用原因(内容)、盖章份数、发往单位,由经办单位领导签字后送校长办公室,由校长办公室呈送分管校领导签批同意后用章。
(四)党办、校办印章。以党办、校办名义发(报)出的公文按公文处理办法报送、审核、签发后使用印章。其他使用党办、校办印章的材料,分别由党办、校办主任审核签批同意后用章。
(五)书记、校长签名章。填写用章登记表注明使用原因(内容)、盖章份数,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党办校办呈送书记、校长签批同意后用章。
(七)其他印章。由用印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印章管理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用章。
第五章 印章的保管要求
第九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是学校各类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印章的管理,要指定一名政治可靠、作风正派、坚持原则、认真负责的同志专人负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工作,坚持用章批准人与印章保管人分离原则,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各单位党政正职(或主持工作副职领导)以及分管领导应对本单位各类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印章应由使用单位党政正职(或主持工作副职领导)到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签领并将印章保管人名单报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印章必须存放在单位指定办公室内,并在办公室内使用和管理,不得将公章带出办公室以外区域使用,确保用印安全。印章管理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委托他人代管或代用印章。
第十二条 由于机构撤销、更名或其他原因而造成印章停用,须及时将印章退回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封存。
第十三条 印章遗失须立即向单位领导、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及保卫部门报告,依法公布印章作废。
第十四条 印章使用管理出现事故,学校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各单位按有关规定申办电子印章,须报经学校批准备案,按印章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
校印章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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