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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制度
2016年10月03日   审核人:   (浏览次数:)

(2006 年1 月1 日实施生效。2009 年9 月1 日第一次修订案实施生效。2014 年12 月15 日第二次修订案事实施生效。2016 年9 月20 日第三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校保密工作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处室(系、部)的主要领导对本处室(系、部)的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设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在上级保密部门的指导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保密工作。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决定、指示,组织、保障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组织制定学校有关保密工作的规章制度,审议年度保密工作总结和计划,组织贯彻实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实行例会制度,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指导、协调、监督各处室(系、部)的保密工作,适时组织开展对保密工作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全校保密工作的措施和意见;
(五)负责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涉密人员、对外交流和宣传报道等各类事项的保密审批工作;
(六)指导、监督学校定密和密级调整工作;
(七)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重大涉密活动的保密管理、保密技术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八)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对一般泄密事件进行查处,组织有关部门对重大的或涉及多个部门的泄密事件进行查处,并及时组织采取补救措施;
(九)总结、推广保密工作先进经验,表彰、奖励保密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十)向上级保密机关报告学校保密工作情况,完成上级保密机关交办的其他保密工作。
第三章 国家秘密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
第四条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按照国家秘密事项的重要性及泄露后可能会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的程度,国家秘密分为“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三个等级。
第五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国家保密局分别与有关中央国家机关联合
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二)上级下达的文件、资料等的原定密级。
第六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程序:各处室(系、部)对在工作中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由承办人及时填写《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确定国家秘密事项审批表》,按照具体保密范围的有关规定对密级、载体形式、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和制作数量等提出具体意见,处室
系、部)主管保密工作的负责人初审同意后,报校办对其合法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最后提交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国家秘密事项从产生到批准应在5 日内完成。
第七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有争议的事项,产生该事项的处室(系、部)应提出申请,由校办向有相应密级确定权的上级机关申报。在上级机关批复前,产生该事项的处室(系、部)应当按照校办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
第八条 依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国家秘密事项应确定保密期限:

(一)除有特殊规定外,一般绝密级事项不超过30 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 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10 年;

(二)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以年计,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计;
(三)保密期限自标明的制发日起算,不能标明制发日的,自通知之日起算;
(四)根据工作需要,保密期限长于规定时间的,须经校办审核,报上级处室(系、部)保密部门审批;
(五)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与国家规定的最长期限相一致的,可免标识和通知。
第九条 国家秘密事项一经确定,应当根据国家保密局《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识的规定》,作出明显且易于识别的标志。
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变更和解密:
(一)国家秘密的变更是指降低或提高秘密等级,缩短或延长保密期限。其依据:

1. 该事项泄漏后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已发生明显变化的;

2. 因为工作需要,原接触范围需要做很大改变的;
3. 原定密级不准确的。
(二)国家秘密解密的依据:
1. 保密期限已到,自行解密;
2. 在原规定的保密期限内,根据情况变化,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解密:
(1)该事项公开后无损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
(2)从全局衡量公开后对国家更有利的;
(3)对因情况变化需变更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或提前解密的事项,由原产生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处室(系、部)及时填写《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变更国家秘密事项审批表》、《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解除国家秘密事项审批表》,校办审核后,提交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4)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一经变更,产生或承办该事项的处室(系、部)应及时在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上标明,并及时通知知悉范围内的单位、人员。
第十一条 校办应对学校每年度各项业务工作中产生的各类国家秘密事项予以汇总,填写《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经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报上级保密机关备案并接受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 涉密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涉密人员的定义和等级:
(一)本规定所称涉密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在教学、科研、生产、管理等工作中,经常接触、知悉和掌握国家秘密事项,在保守国家秘密方面负有相关责任的人员。
(二)根据实际涉及国家秘密的程度,涉密人员划分为核心、重要、一般三个等级。
第十三条 按照“以岗定人”的原则,我校将下列涉密岗位的工作人员界定为涉密人员:
(一)在工作中经常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
(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
(三)在承担涉及国家秘密工程、科研项目及生产管理任务中,掌握、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
(四)各基层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各处室(系、部)兼职保密员,各职能部门接触到国家秘密事项的管理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涉密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二)如有境外亲友关系,其亲友关系清楚;
(三)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劣迹;
(四)生活作风正派,无不良嗜好;
(五)忠于职守,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
(六)不同涉密岗位或承担不同涉密任务的涉密人员还须符合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的其它要求。
第十五条 涉密人员上岗必须“先审查后上岗”,具体审批手续为:本人填写《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涉密人员审查表》,由所在处室(系、部)对照本规定的第十八至二十条,对其现实政治表现、工作表现和涉密等级等提出初审意见,人事处签署意见,校办审核,最后报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六条 涉密人员的管理:
(一)涉密人员的日常管理、教育培训由所在处室(系、部)和校办负责进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对涉密人员进行的保密教育和管理。
(二)涉密人员上岗前必须和学校签订《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涉密人员保密承诺书》,并接受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的上岗教育
和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颁发的上岗证后,方可上岗。考试不合格或拒绝签定保密责任书的,不得上岗。
(三)涉密人员因工作需要调整涉密岗位时,应填写《涉密人员岗位变动审查表》,由所在处室(系、部)对其涉密程度和现实表现作出评价,校办审核后,报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四)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所在处室(系、部)应当根据其涉密程度确定脱密期,并安排涉密人员退出涉密岗位,从事非涉密工作。脱密期满后,方可办理相关调动手续。
(五)涉密人员的脱密期为:
1. 核心涉密人员为2—3 年;
2. 重要涉密人员为1—2 年;
3. 一般涉密人员为6 个月—1 年。
(六)涉密人员辞职或调离涉密岗位,应经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具体程序为: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填写《肇庆医学高等专科
学校涉密人员离岗审查表》,所在处室(系、部)对其涉密程度、现实表现和脱密期执行情况签署意见,校办审核,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人事处根据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意见,办理相关手续。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认为涉密人员辞职、调动可能对国家秘密安全构成危害的和国家另有规定不得辞职的,可不予批准。
(七)涉密人员离岗前应履行下列手续:
1. 认真清退因工作需要而借阅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包括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填写《涉密载体清退单》;
2. 清查自己工作期间所作记录的各种涉密载体,并将这些涉密载体上交处室(系、部)或在处室(系、部)派人监销的情况下按保密要求销毁,填写《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涉密载体销毁清单》;
3. 与学校签订《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涉密人员调离、退休保密责任书》。
(八)在职涉密人员以及离岗脱密期未满的涉密人员,原则上不得因私出境。因特殊情况需要因私出境的,需个人提出申请并填写
《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涉密人员因私出境审查表》,所在处室(系、部)及相关部门对其出境后果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校办审核,最后报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九)涉密人员参加对外科技交流应实行保密提醒制度,具体遵照《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对外科技交流保密提醒制度》执行。
(十)各处室(系、部)要加强对涉密人员的管理,并将涉密人员遵守保密纪律、履行保密义务、接受保密教育等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对不适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离或调整。对在保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表现突出的涉密人员,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度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涉密人员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二)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五)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六)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
(七)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
(八)不在没有保密保障的地方和设备中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和载体;
(九)不通过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政、计算机公用网传递国家秘密信息和载体;
(十)不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参观、游览、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第五章 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下简称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第十九条 密件管理:
(一)学校党政密件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清退、归档、销毁等工作,由学校办公室指定专人直接管理。各处室(系、部)应指定兼职保密员负责本处室(系、部)密件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清退、归档、销毁等工作。
(二)密件制作应按本规定第九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标明密级、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密件应当编排顺序号。其印制应在校文印室或经省保密局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进行。制作密件所收集的原始材料,过程中形成的中间材料包括文件、资料的草稿、废稿、废页、讨论稿、征求意见稿、审议稿等,都应当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或者泄露。密件制作完成后不需要保存的中间材料,应当按照秘密文件、资料销毁的要求,及时销毁或送校办统一销毁。
(三)密件收发时,要严格履行清点、核对、签收手续,并及时编号、登记造册。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发文机关查询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参加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资料,个人不得保存,必须及时移交所在处室(系、部)密件保管人员,移交时要认真履行移交手续。需要下发的密件,由主管校领导根据密件的密级、知悉范围和工作需要确定发放范围,发放时严格履行登记、签收手续,填写《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国家秘密载体发放登记表》。
(四)密件传递向校外传递密件应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部门或指派专人传递。
(五)密件使用外来密件的传达和阅读,由主管校领导根据密件的密级、制作单位的要求以及实际工作需要确定知悉人员范围,任何单位、个不得擅自扩大知悉范围。各级领导应在办公室或指定地点,及时阅读、处理密件,不得将密件带回家中或公共场所阅办。阅读密件时不得随意抄录密件内容,确因工作需要摘录时,必须使用专用保密笔记本,绝密级文件不得摘抄;更不得私自复印,确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按密件复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密件传阅完毕应立即退还,不得横传、在外过夜。任何个人不得私自留存密件。
(六)密件复制绝密级密件原则上不准复制、摘录、引用和汇编,确因工作需要,须经原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密件须由承办人填写《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国家秘密载体复制审批表》,秘密级密件复制须经校办批准,机密级密件复制须经校分管领导批准。密件的复制件应编号并加盖密件管理部门印章,发放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密件的复制件,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其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并视同原件管理。密码电报不得复制。各处室(系、部)需要复制涉密文件、资料时,都应到学校指定的密件复制场所复制。复制涉密文件、资料时,必须出示《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国家秘密载体复制审批表》。复制完成后,对复制过程中所产生的废页,应当场销毁。
(七)密件携带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携带密件外出的,应经密件管理部门领导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填写《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国家秘密载体带出差保密审批表》,明确责任,并采取严密的保密管理措施。要选择具有安全保障的路线和交通工具;不得携带密件出入与工作无关的场所,办理与工作无关的事项;携带密件数量较多时,须两人以上同行,专车接送。参加外事活动不得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因工作需要确须携带密件参加外事活动或出境的,应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绝密级密件严禁携带外出、参加外事活动或出境。
(八)密件存放密件必须存放于单位的密码文件柜中,不得存放在个人家中和无保密措施的普通文件柜中。集中存放密件的场所和部位应当加固门窗、安装防盗报警装置。
(九)密件清退上级下发的密件需清退的,由密件管理部门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学校下发的密件需清退的,由发文部门负责。各处室(系、部)保管的密件,要在寒假和暑假前定期清查,管理人员要积极督促借阅者按时清还。如发现有丢失或泄密,应立即向校办报告,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十)密件归档每年度需要归档的密件应在次年初由密件管理部门及时核对造册后归档,具体按照《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档案工作保密实施细则》执行。
(十一)密件销毁不需清退、归档的密件,应按年度进行销毁,销毁前必须经处室(系、部)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填写《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涉密载体销毁清单》,并报校办备案后方可执行。处室(系、部)和个人不得随意销毁密件或把密件当作废品出售。销毁纸介质秘密载体,应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碎纸机。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的销毁,应当采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彻底销毁。中共中央下发的密级文件由中央、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回收销毁,任何处室(系、部)和个人不得自行销毁。
(十二)各处室(系、部)国家秘密载体保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将自己经管的所有国家秘密载体和登记本等,全部移交给接替的工作人员,并当面点清,履行签字手续。
第六章 试题、试卷保密
第二十条 校内各类考试,国家统一组织的各类考试的试题、试卷及阅卷等,均应按相关校办法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考试主管部门或承办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法律、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相应制定保密管理办法和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
第二十二条 考试主管部门或承办单位,组织或承办各类考试时,均应成立保密工作机构,全面负责试题、试卷的命题、印制、移送、保管及阅卷各环节的保密工作。按要求设置专门的工作场所,提供专用的、符合保密要求的保密室。
第二十三条 加强试卷命题、印制、移送、保管及阅卷各环节工作管理,严格按工作流程组织实施,严格执行保密规定,落实工作人员审查制度/回避制度、试卷移送交接制度、试卷保管值班/报告制度,防止试题、试卷丢失和泄密。
第二十四条 凡参与命题或试卷印刷、移送、保管、阅卷的工作人员都有保守试题、试卷秘密的义务和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透露、暗示试题、试卷的有关内容和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实行试题、试卷保密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考试主管部门或承办单位应按规定或根据需要与有关单位或相关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书或责任书。对工作失职、违反相关保密规定,造成试题、试卷失密、泄密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及一般涉密部位保密管理
第二十六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及一般涉密部位的定义:
(一)保密要害部门是指机关、单位日常工作中产生、传递、使用和管理绝密级或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内设机构。
(二)保密要害部位是指机关、单位内部集中制作、存储、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
(三)一般涉密部位是指机关、单位内部产生、使用、存储、保管少量国家秘密载体的场所。
第二十七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及一般涉密部位的确定原则:
(一)保密要害部门应是机关、单位产生、传递、使用和管理国家秘密的最基层的内设机构。
(二)保密要害部位应是集中制作、存储、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最直接的专用、独立、固定场所。
(三)一般涉密部位是指制作、存储、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最直接的专用、独立、固定场所。
第二十八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及一般涉密部位的确定程序:由各处室(系、部)依据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定义和确定原则拟定本处(系、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填写《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确定审批表》,处室(系、部)填写审查意见,报校办审核、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后,报上级保密机关确认。拟定一般涉密部位填写《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一般涉密部位确定审批表》,处室(系部)填写审查意见,报校办审核、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后,报保密局备案。各处室(系、部)应根据情况变化适时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作
出调整,并按照确定程序履行审批、确认手续。
第二十九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及一般涉密部位的管理:
(一)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及一般涉密部位要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确定,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
(二)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1. 负责确定和调整学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和一般涉密部位;
2. 组织制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和一般涉密部位的保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3. 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和一般涉密部位的主要负责人签订保密责任书;
4. 组织协调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和一般涉密部位工作人员进行涉密资格审查和保密教育培训;
5. 定期检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和一般涉密部位的保密管理和保密技术防范情况,解决存在问题,组织查处泄密事件。
(三)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1. 确保国家秘密的绝对安全;
2. 结合本部门、部位的实际,制定具体的保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3. 与所属工作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建立岗位责任制,把保密责任落实到人;
4. 定期进行保密教育,使所属工作人员增强保密意识,掌握必备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5. 对所属工作人员辞职、调动、因私出国(境)申请提出意见;
6. 对所属工作人员执行保密制度、遵守保密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并纳入年度工作考核;
7. 定期对保密环境和涉密载体进行检查,及时消除泄密隐患。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第四章涉密人员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及一般涉密部位使用涉密计算机、涉密电磁介质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对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电磁介质应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
第八章 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保密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是指程控电话、移动电话、复印机、胶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碎纸机等设备。
第三十二条 各处室(系、部)领导对本处室(系、部)办公及通信设备的管理负有领导责任,对各类设备必须指定专人操作、专人管理,并制定岗位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未经加密的办公及通信设备,均不得复制、传输、储存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信息、文件、资料。
第三十四条 凡属国家秘密事项并按上级要求需经密码通信设备传递的,坚持密来密复,严禁密电明复、明密混用。不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不得使用密传。
第三十五条 严禁在移动电话和无保密措施的电话里谈论国家秘密事项。不得将移动电话带入涉密会议的会场、谈论国家秘密事项的场所
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第三十六条 使用复印机复制涉密文件、资料时,应按本规定第
二十五条第七项执行,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并填写《复印机使用情况登记表》。
第三十七条 涉密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应使用省保密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产品;其维修应送到肇庆市保密局审批的定点单位,或在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前提下,请厂家上门维修,处室(系、部)要派人现场监修,并对维修的时间、故障的原因和维修单位的名称、维修人员进行登记;报废时应经本单位、部门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
第三十八条 密码传真机、涉密复印机的放置场所应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保密防范措施:安装防盗门窗和报警设备,配备灭火器。
第三十九条 严禁使用扫描仪扫描、存储涉密文件、资料等。
第四十条 对违反保密管理规定和工作纪律造成泄漏国家秘密
第三部分 行政管理规章制度的,应当依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制度追究当事人及处室(系、部)领导的责任。
第九章 计算机及存储设备、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计算机是指台式机、便携机,计算机存储设备是指计算机硬盘、软盘、活动硬盘、U 盘及光盘等,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为实现信息的共享、交流而建立的计算机网络联结及信息发布系统。
第四十二条 各处室(系、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对计算机及存储设备、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做好相关记录。
第四十三条 任何处室(系、部)和个人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及存储设备、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处理或存储涉密信息。
第四十四条 凡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与国际互联网、校园网以及其它公共网络实行物理隔离。
第四十五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在组建前,需将系统和保密设施组建方案、用途、结构及软硬件配置的基本情况等报校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后,报上级保密机关审批。
第四十六条 涉密计算机、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具体遵照《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涉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涉密计算机存储设备的管理具体遵照《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涉密计算机存储设备保密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信息发布坚持“谁上网、谁负责”、“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的原则。任何涉密信息不得进入国际互联网、校园网以及其它公共网络传输、处理或存储。
第四十九条 信息上网发布,要严格履行保密审查手续。
第十章 重大涉密活动和外事保密管理
第五十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涉密活动是指学校召开的涉及国家秘密数量较多或密级较高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会议,涉及国防科研重点涉密项目的重大活动,包括论证会、中期验收会、成果鉴定会等各类会议等。
第五十一条 涉密会议的保密管理:
(一)召开涉密会议应履行审批手续,由主办处室(系、部)填写《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涉密会议审批表》,报校办审核、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涉密会议的主办处室(系、部)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安全保密工作,制定专项保密工作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校办应指定专人进行保密监督,并事先对会场进行保密检查,填写《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涉密会议会场保密检查表》。
(三)涉密会议必须在有安全保密保障措施的内部场所召开,严禁在涉外宾馆、饭店召开。
(四)涉密会议应严格控制与会人员的范围;会场工作人员须经过严格审查;会议期间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会场。
(五)会场使用的扩音设备须符合保密技术防范要求,不准使用无线话筒;会议期间不得录音,如需录音,须经会议主管领导批准;禁止在会场使用移动电话、对讲机等可以进行无线发射、传输的设备;会议开始前开启保密会议移动通信干扰器。
(六)会议召开前,要以口头或者文字的形式向与会处室(系、部)、人员强调保密事项、提出保密要求、进行保密教育。
(七)会议规定可以记录的,与会人员必须使用保密本进行记录,不准将涉密内容向无关人员泄露或擅自扩大传达范围。

(八)会议主办处室(系、部)应指定专人管理会议文件,对文件的使用、发放、保管和传达、阅读范围做出明确规定。会议期间公用性的文件资料,休会时必须由专人集中管理,与会者不得擅自带出会场。对需收回的密件在会议结束时要及时认真清理收回,除必须归档外的,其余密件应按规定及时清点登记销毁。

(九)未经批准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会议的秘密内容,不得擅自向宣传机构提供资料公开报道会议的秘密事项。
第五十二条 外事活动的保密管理规定,按《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对外科技交流保密提醒制度》和《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外事保密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泄露国家秘密事件的报告与查处
第五十三条 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事件。
第三部分 行政管理规章制度
第五十四条 泄密事件的报告制度:
(一)各处室(系、部)要严格执行泄密事件报告制度。所有泄密事件,一旦发生、发现,要按一事一报的规定,立即向校办如实报告并在24 小时内提交书面材料,同时要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挽回或减少损失。
(二)泄密事件报告内容:
1. 被泄露国家秘密事项的内容、密级、数量及其载体形式;
2. 泄密事件的发现经过;
3. 泄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
4. 泄密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
5. 泄密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6. 已进行或拟进行的查找工作情况;
7. 已采取或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校办接报后,应立即向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查实被泄露事项的密级和内容,及时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并及时上报上级保密部门。
(四)不严格执行泄密事件报告制度或故意隐匿不报、谎报、拖延不报,以致影响查处工作和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要根据其造成的影响或损失,追究有关经办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五)密件、密品在使用中下落不明,从发现之日起,绝密级十日内、机密级和秘密级六十日内查无下落的,应当按泄密事件处理。
第五十五条 泄密事件的查处制度:
(一)泄密事件查处工作应本着“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及时补救、相互配合”的基本要求,由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校办会同校纪委、业务归口部门和有关单位具体落实。
(二)泄密事件查处的主要内容:
1. 查明所泄露国家秘密事项的内容与密级、危害程度、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
2. 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3.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对泄密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有关处室(系、部)作出处理;
4. 针对泄密事件暴露出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保密工作的意见。
(三)对发生泄密事件的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学校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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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泄密事件查处工作的终结期限为三个月。泄密事件查处终结后,由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报告上级保密部门。自发现之日起三个月未能终结的,由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向上级保密部门说明原因。
(五)发生泄密事件的处室(系、部)和个人,一年内不得参加校各级各类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两年内不得参加校保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肇庆医学高等专科
学校保密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由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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