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后勤人员问责制度
(2016 年9 月20 日实施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促进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依规、公正、高效地开展各项工作,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问责的对象为学校负有管理、服务责任的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涉及学校领导的问责,由上级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三条 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纪律规定和工作制度,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师德有偏差,纪律不严,作风不正,导致学校、教职员工、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据本办法实施问责。
第四条 实行工作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依纪依规、严格要求的原则。
第五条 受到问责的人员,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问责:
(一)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1. 制定、发布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或学校规章制度相抵触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
2. 对学校“三重一大”问题,即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点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不提交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
3. 对涉及学校改革和发展全局、师生切身利益、专业性较强等决策事项,不征求意见和咨询论证、不贯彻民主集中制、不按照规则和程序议事,不根据多数人的意见形成决定,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二)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学校重要工作的:
1. 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学校确定的年度工作计划或重要任务的;未完成上级部门、学校、相关部门或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的;
2.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上级部门、学校及相关部门或领导做出的部署、决定或安排,致使相关任务未能按要求完成,给学校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
3. 违反职责权限、规定程序或具体要求,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不良后果的;
4. 对应由几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不主动牵头协调,协调部门不积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不能及时妥善解决或处理的。
(三)管理不当、措施不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 在各类收费和资金管理中,违规收取,违规审批、调度、使用、挪用资金的;
2. 在固定资产使用、管理中,违反规定或管理不善,造成资产损失或流失的;
3. 在基建工程和维修工程建设、大宗物资和设备采购、教材和图书资料等征订中,违反招投标规定或其他规定,从中谋取个人或集团利益的;
4. 在干部选拔任用、人才引进、职称评聘、科研项目评审工作中,违反程序,违规操作,谋取个人私利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5. 在招生、考试及毕业生升学、就业中,违规操作,徇私舞弊,侵害考生或学生权益,损害学校形象的;
6. 在其他管理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和工作程序,谋求不正当利益、造成经济损失或引发其他不良后果的;
7. 部门及个人不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公开的;不按照规定的公开形式、期限实施公开的;公开的内容不全面、不准确、不真实的;将禁止公开的信息擅自公开的。
(四)监管不善,造成重大工作失误或严重后果及影响的:
1. 不遵守法规纪律,违规审批或操作,处事不公,损害师生员工合法权益或损害学校利益及形象的;
2. 所负责工作的流程和环节存在严重漏洞,分工不明、责任不清,或计划安排不周、把关不严,误判误批,造成严重失误和不良影响的;
3. 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4. 弄虚作假,骗取荣誉、逃避责任或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
5. 工作效率低下,态度生硬、推诿拖拉,服务质量差、师生反映强烈的。
(五)处置不当,防范不力,致使学校或师生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1. 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对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排查、汇报、处理和整改的;
2. 在组织各类集体活动中,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而发生责任事故的;
3. 在各种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中,缺位失职、拖延懈怠,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行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理的;
4. 在处理重大问题和调处矛盾纠纷过程中,处置不当,导致群体性事件等不稳定情况的;
5. 责任意识淡薄,工作缺失,措施不当,造成教学事故、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的;
6. 瞒报、虚报、迟报重大教学事故、突发事件、安全事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
(六)违反上级或学校关于作风建设的有关规定,在学校和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不遵守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1. 无故不参加上级、学校、部门组织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等活动的;
2. 旷工、无故迟到、早退、离岗、怠工,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 工作时间进行打牌下棋、玩游戏、上网炒股、聊天购物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的;
4. 因私外出不请假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
5. 工作中搞不团结,造成不良影响的;
6. 不遵守会场纪律,开会迟到、早退等影响会场秩序的;
7. 处理师生合理诉求态度冷漠,语言不文明,造成不良影响的;
8. 不遵守工作纪律的其他情形。
(八)其他违反师德及职业道德的情形。
(九)其它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情形。
第三章 问责机构和分工
第七条 问责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实施,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决定问责事项,并作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纪检监察处、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组织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工会等部门组成的问责工作办公室,问责工作办公室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问责制日常工作,包括受理有关问责事宜,开展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工作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处,纪检监察处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第九条 学校纪委、纪检监察处负责实施问责的组织协调和具体承办,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章 问责的方式及适用
第十条 问责按照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程度、责任事实及具体情节
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一条 问责的方式包括: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减发或扣发校内绩效津贴、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解聘等。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投诉人、证人和调查人员进行威胁、
打击、报复和陷害的;
(四)多次出现需问责行为的;
(五)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负面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十四条 受到问责的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
先进的资格。停职检查的期限一般为3 个月,停职检查期满后,是否恢复履行职务,由问责调查部门提出意见,报问责决定机关审定。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学校中层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以上的职务,应当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问责的程序
第十六条 启动问责
下列情形可以作为工作问责的信息来源,经学校纪委批准,启动问责程序,由纪检监察处进行初步核实:
(一)学校师生员工或其他人员、组织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检举、举报;
(二)学校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代会代表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四)校党政领导、校纪委、校党政职能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上级部门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
(六)新闻媒体和舆论监督的事实与建议;
(七)其他有关问责的信息来源。
第十七条 调查核实
经初步核实,如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由纪检监察处牵头,问责工作办公室其他成员协助,按照相关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核实。调查工作一般在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必要时经组织批准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6 个月。调查结束应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问责的初步建议。
第十八条 研究确定问责建议
召开问责工作办公室会议,根据纪检监察处的调查报告及问责初步建议,研究确定问责建议意见。
第十九条 作出问责决定
问责工作办公室应及时将调查报告及问责建议提交学校党政领导
第三部分 行政管理规章制度班子集体讨论,作出问责决定。做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拟被问责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条 下达问责决定书
(一)实行工作问责,应当制作《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问责决定书》(以下简称《问责决定书》)。
(二) 《问责决定书》由问责工作办公室草拟,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决定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等。做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问责决定书》一式4 份,学校、纪检监察处、组织人事处、当事人各1 份。
(三)《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对象本人及相关单位。
第二十一条 办理问责手续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人谈话教育,督促其做好有关后续工作。组织人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具体手续,做好有关问责材料的归档工作及相关事宜。纪检监察处应当将执行情况报告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并依据信息来源予以回复。
第二十二条 针对纪委监察处的问责,由学校直接进行调查并做出问责决定。
第二十三条 问责决定原则上应当予以公开。
第二十四条 问责复查
(一)问责对象享有申辩、申诉的权利。问责对象如对问责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 日内向问责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诉。
(二)问责工作办公室在收到问责对象的申诉材料后,应组织复议、复查,并在30 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所在单位。申诉处理决定是最终的问责决定。
(三)经复查,与事实有出入的,应及时变更问责决定;如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应撤消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当事人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四)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的,依照相关的规定程序进行申诉。
(五)被问责的人员申诉期间,不影响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问责工作中,凡涉及问责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的,本人应全程回避。工作人员与被问责对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或可能存在影响公正因素的,必须事先主动回避。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凭个人好恶调查或反映情况、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和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而导致作出的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的,或泄露调查情况的,追究其责任。检举人违反事实诬告他人的,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纪检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工作人员问责决定书
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工作人员问责决定书
肇医决字第 号
关于对XXX 问责的决定
第一部分:被问责的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和生效时间。
第三部分:当事人不服问责决定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
批准机关(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