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部门使用党委、行政印章,需出具部门负责人签字、主管领导审批的《加盖印章呈批表》。
2、以学校党委、行政名义下发的公文加盖学校印章,需持有主管领导签发的拟文稿。
3、部门日常性工作文件如报表、上报材料等,需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校领导核准。
4、属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事项及房地产、奖惩、职务职称等事项的文件材料,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
5、各类合同书、协议书等,出具部门负责人签字、主管领导审批的《加盖印章呈批表》。
6、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奖励及专利申请,由科研处负责人签字、主管校领导审批。
7、新生录取通知书、毕业证、结业证、奖状、学生证等证书,由职能部门造册,部门负责人签字并派专人负责办理。需要个别办理时,须有职能部门填写的《加盖印章呈批表》。
8、介绍信、各类证明,本人先到有关职能部门开具证明,并经校办审核。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及空白奖状、证书上用章,确因工作需要须经领导签批并登记。事后要向校办说明使用情况,剩余必须退回。
9、校长名章须经校长本人审批。
10、其它特殊情况用印,需经学校领导批准。
11、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印鉴管理人员可拒绝用印:
(1)上报及下发的印件内容有误或批准权限不当;
(2)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印件;
(3)未经主管部门领导审核及校领导签发批准的印件;
(4)非本校教职员工或与本校工作、业务无关的印件。
12、印章管理人员用章时,应当审阅、了解用印内容,检查留存材料是否齐全。登记用印情况,定期整理用印留存的材料、立卷归档。